在德国,根据商法和公司法,公司可以以很多种法律形式存在。以下简单地介绍三种比较适合外资公司的法律形式。

有限责任公司(GmbH)

单以此项法律形式的名称就足以体现公司选择此种存在形式的优势。它对债权人所需负担的责任仅限制于企业资产。

创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一个经过公证的,符合最低法律要求的公司合同。被任命的总经理应当将公司在地方法院登记处登记注册。公司有独立的名称,并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。个人或者公司都可以做这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。

法定的公司最低原始资本为25000欧元。最低入股额为100欧元,建立公司的费用约为1250欧元。
每一个公司必须做年度结算,并递交至初级法院公开。注销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比较复杂。

股份公司(AG)

拥有分散的匿名的股东的上市公司是股票法的体现。股份公司必须遵守股票法中相对来说更严格的条文。
股份公司可以由单个或者多个人创建。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,股份公司也是一个单独的法人,其原始资本以股票形式分散存在。创建股份公司的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,相当复杂并且消费较大。股份公司的章程条文不能随意编写,并且必须登记公证。股票法是一项广泛的强制性法律。
股权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体现。股份公司的股东称为持股人,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,董事会以及监事会。
股东大会是所有持股人可以参加并执行其权利的会议。股东大会没有固定的管辖权,它所有的权利同样受到股票法的严格限制。董事会领导企业并且承担企业责任。它并不需要遵循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所做的决议。监视会的职责是任命董事会成员,给董事会提出适当建议并且监督董事会。监事会有权参阅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。

代表处(Repräsentanz)

一个国际代表处,是一家国际企业在外国的分支机构,没有自己的法律人格。与国外分公司不同的是,代表处一般办公室很小,往往是指母公司设在国外进行市场调查,交际应酬以及售后服务的办事处。根据工商管理条例,不允许从事商业活动。尽管如此,在汉堡代表处也要做业务登记。如果办事处本身从事商业活动的话,就必须在工商登记处注册登记。
您从这里获得的信息不能取代专业咨询。如果您要创建公司或者代表处的话,我们建议您向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咨询。您可以通过汉萨律师联合会找到您所需要的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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